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

发布时间:2024-12-01 06:00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适用范围

  个人购买属于购买人家庭的第三套或以上住房

  注①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注②家庭住房套数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书面查询结果确定。

  需要办理的涉税手续: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

  具体政策详见《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解读》。

  需当场缴纳的税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契税。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产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一手房需提供商品房出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达到交接条件的还应提供合同附件中的房屋交接书);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对个人出售二手房的,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

  注③未成年人应提供记载其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

  4.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留许可、台湾居民居留签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

  5.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6.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时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应当由同住人本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

  7.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当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办税现场。

  交易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申报纳税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及办税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证文书、但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与委托公证文书所列内容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纳税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另提供反映相应情况的资料。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