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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发布时间:2024-12-0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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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注①经济适用住房(在本市又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经住建部门确认,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需申报的税收:契税

  1.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计税价格的1.5%计算缴纳契税。

  2.个人购买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计税价格的1%计算缴纳契税。

  3.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注②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作为两个家庭购房。

  注③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根据房管部门出具的居民家庭原有住房信息书面查询结果确定。

  需要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④);

  注④未成年人应提供记载其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4.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当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办税现场。

  交易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申报纳税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及办税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证文书、但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与委托公证文书所列内容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个人购买140平方米及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需提交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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