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需申报的税收:增值税(免)、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购入不满5年或家庭非唯一生活用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注: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缴清截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当月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
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房产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出售房屋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售方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成年人提供记载其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港澳台同胞为回乡证、旅行证、大陆来往证、港澳台身份证;外籍个人为护照};
以下资料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
4.出售方原购房发票、合同及契税等相关税费凭证,住房装修费用发票、装修合同装修清单、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转让住房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凭证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的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5.如出售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售后公房、动拆迁安置房,以及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房屋,应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如出售房屋原为新建商品住房(期房)还应提供房屋交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在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事项时,交易各方可各自委派一名交易当事人,由其提交所有交易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即可受理,不必要求所有当事人全部到办税现场。
交易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理申报纳税的,受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无需公证)及办税所需其他资料。受托人提供委托公证文书、但无法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的,可提供与委托公证文书所列内容一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纳税人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向税务机关说明的,另提供反映相应情况的资料。
重要提示:若您家庭已有认定为应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住房,本套住房产权过户后,需要调整原应纳税额的,请携带有关资料,速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办理有关房产税认定变更等手续,从重新认定之次月起调整应纳税额。